普票开票方可以不写开户行。
出具普通的单位需要在上注明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因此,开票方在开具普通时,通常需要在上写明开户行和账号等信息。
普通的开具要求如下:
1、规范。 开具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联加盖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
综上所述,如果开票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可以使用“执业税务师事务所代开普通”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方式开具普通,此时开票方可以不写开户行信息,而是在上注明“此由XX事务所代开”或“此由XX税务机关代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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