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出来,但它仍是一项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不是物的所有权人,但也是具有物权地位的权利人。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所有权消灭或者影响所有权行使时,依法要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同样,因他人的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也应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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