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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费的计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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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3种观点: 【运输合同范本】班轮运输合同的范本 托运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 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编号_____ ,船舶有_____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 港运至______港_____ 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 材料包括,每包体积_____ 立方米,重量____吨。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港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年__月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月__日__时至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 元,由___ 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完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 计____元,全船运费____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 元。 2 、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 元。 3 、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 的违约金。 4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 元。 2 、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__% 的违约金。 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_ 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 、因_____ 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海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___ 年___ 月___ 日 合同纠纷

第1种观点: 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报刊上公布,或直接印发货主)、固定的运费率。2.班司“管装管卸”,相关装卸费用均已包含在费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权利义务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为依据。4.运输货物灵活,不论品种、数量,只要有舱位都可以接受,对国际贸易中零星货物、杂货的运输更适宜。5.货物交接一般在船公司指定的码头仓库。

第2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1种观点: 一、海运运费的计算海运运价大体可分为租船运价和班轮运价两大类。我们主要讲授班轮运费的计算。班轮运费通常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构成。基本运费是指班司为一般货物在航线上各基本港口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基本运费是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附加费是指班司承运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燃油、货物及港口等原因收取的附加运费。1.班轮运输基本运费的计算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共有以下六种。(1)重量法按照货物毛重计算的称为重量法。费率表上标注“W”(Weight),以每吨作为运费计算单位,吨以下到小数点后三位。(2)体积法按照货物体积计算的称为体积法。费率表上标注“M”(Meas emet),以每立方米(m3)作为计算单位;立方米以下到小数点后三位。(3)从价法按照货物的价值作为运费计算标准的称为从价法。费率表上标注“AdVal”(AddedVal e)。(4)选择法有以下四种具体的选择方法:W/M表示在重量法和体积法两种中选择。WORAdVal表示在重量法和从价法两种中选择。MORAdVal表示在体积法和从价法两种中选择。W/MORAdVal表示在重量法、体积法和从价法三种中选择。上述四种方法,根据不同货物,由承运人择高选用。(5)综合法采用综合法计费的货物,除按重量吨或尺码吨计收运费外,还要加收从价运费。即:①WAdVal表示按重量吨计费并加上从价运费。②MAdVal表示按体积(尺码吨)计费并加上从价运费。(6)按件法有些货物无法衡量其重量或测其体积,又非贵重物品,如活牲畜、汽车等,均按件(只、头、辆)为单位计算运费。在以上六种方法中,食品、纺织品、土畜产出口多以体积法为计算标准,也有一小部分按重量或重量/体积选择法为计算标准。体积法的计算方法是:以一个立方米(m2)作为计费单位(又称尺码吨),小数点后取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例如,食品罐头一批共150箱,每箱体积为40cm×30cm×32cm,该批罐头的尺码吨(立方米)的计算公式为:长(m)×宽(m)×高(m)×包装件数=体积(m3)。

第2种观点: 1.构成班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输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说明及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表、冷藏货及活牲蓄费率表等。目前,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称为等级费率表。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货物,或者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2.基本港与非基本港基本港是指港口设备较好,货运量大,班司按期挂靠的港口。运往基本港的货物,均按基本费率收取运费。非基本港指班司不常挂靠的港口,去该港货物要加收附加费。3.基本运费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计收标准计收在班轮运价表中,根据不同的商品,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通常采用下列几种:(1)按货物毛重(重量吨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按此计算的基本运费等于计重货物的运费吨乘以运费率。(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中用M表示。按此法计算的基本运费等于容积货物的运费吨乘以运费率。上述计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又称计费吨,按照国际惯例、容积货物是指每公吨的体积大于1.1328m3(40ft3)的货物;而我国的远洋运输运价表中则将每公吨的体积大于1m3的货物定为容积货物。(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4)按货物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运价费内用A·V表示。从价运费一般按货物的FOB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按此法计算的基本运费等于资物的离岸价格(FOB)乘以从价费率,一般为1~5%。(5)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运价表中用W/Moradval表示。(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最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运价表中以W/Mpl sadval表示。(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如活牲畜按每头(perhead),车辆按每辆(per nit)收费。(8)临时议定价格,即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协商议定。此类货物通常是低价的货物或特大型的机器等。在运价表中此类货物以Open表示。4.附加费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百分比;或者是按每运费吨加收一个绝对值计算。在班轮运输中,常见的附加费有下列几种:(1)超重附加费(HeavyLiftAdditional)。货物单件重量超过一定限度而加收的费用。(2)超长附加费(longLenthAdditional)。单件货物长度超过规定长度而加收的费用。各班轮对超重或超长货物的规定不一。是我国中远公司规定每件货物达到5吨或9米以上是时,加收超重或超长附加费。超重货一般以吨计收,超长货按运费吨计收。无论是超重、超长或超大件,托运时都须注明。如船舶需转船,每转船一次,加收一次附加费。(3)选卸附加费(OptionalS rcharge)。指装货时尚不能确定卸货港,要求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港卸货,船方因此而加收的附加费。所选港口限定为该航次规定的挂港,并按所选港中收费最高者计算及各种附加费。货主必须在船舶抵达第一选卸港前(一般规定为24h或48h)向船方宣布最后确定的卸货港。(4)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S rcharge)。凡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转船运往目的港,船舶所收取的附加费,其中包括转船费(包括换装费、仓储费)和二程运费。但有的船公司不收此项附加费,而是分别另收转船费和二程运费,这样收取一、二程运费再加转船费,即通常所谓的三道价。(5)直航附加费(DirectAdditional)。非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达到一定的数量,船公司可安排直航该港而不转船时所加收的附加费。一般直航附加费比转船附加费指低。(6)港口附加费(PortAdditionalOrPortS rcharge)。指船舶需要进入港口条件较差、装卸效率较低或港口船舶费用较高的港口及其他原因而向货方增收的附加费。(7)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CongrestionS rcharge)。有些港口由于拥挤,致使船舶停泊时间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该项附加费随港口条件改善或恶化而变化。(8)燃油附加费(B nkerS rchargeOrB nkerAdj stmentFactor,B.A.F)。指因燃油价格上涨而加收一绝对数或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数加收的附加费。(9)货币贬值附加费(Deval ationS rchargeOrCarrencyAdj stmentFactor,C.A.F)。在货币贬值时,船方为保持其实际收入不致减少,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数加收的附加费。(10)绕航附加费(DeviationS rcharge)。指因战争、运河关闭、航道阻塞等原因造成正常航道受阻,必须临时绕航才能将货物送达目的港需增加的附加费。除以上各种附加费外,还有一些附加费需船货双方议定。如洗舱费、熏舱费、破冰费、加温费等,各种附加费是对基本运价的调节和补充,可灵活地对各种外界不测因素的变化作出反应,是班轮运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加费的计算一般有两种规定:一是以基本运费率的百分比表示;二是用绝对数字表示,娶每运费吨增收若干元。根据一般费率表规定:不同的商品如混装在一个包装内(集装箱除外),则全部货物按其中收费高的商品计收运费。同一种货物因包装不同而计费标准不同,但托运时如未申明具体包装形式时,全部货物均要按运价高的包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计价标准的货物,托运时如未分列货名和数量时,计价标准和运价全部要按高者计算。这是在包装和托运时应该注意的。5.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1)班轮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计算等级及其计算标准;然后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最后加上各项需支付的附加费率,所得的总和就是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每重量吨或每尺码吨的运费),再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即得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如果是从价运费,则按规定的百分率乘FOB货值即可。(2)计算公式F=Fb+ΣS在公式中,F表示运费总额;Fb表示基本运费;S表示某一项附加费。基本运费是所运货物的数量(重量或体积)与规定的基本费率的乘积。即:Fb=f×Q在公式中,f表示基本费率;Q表示货运量(运费吨)。附加费是指各项附加费的总和。在多数情况下,附加费按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其公式为:ΣS=(S1+S2+Sn)×Fb=(S1+S2+Sn)×f×Q其中S1、S2、S3、Sn为各项附加费,用Fb的百分数表示。一、运输合同中货物丢了应该怎么办运输合同中货物丢了的处理方法:1、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事实、时间和价值,查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收据和货物明细,有的话请查看运输合同和托运收据,有协议,按协议赔偿;2、如果没有,托运人需要另行证明托运事实和货物价值,并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偿协议以及是否签字认可;3、看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有就去保险理赔。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不同于邮政货运;4、如果货物在销售过程中被托运,应注意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第3种观点: 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 (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 (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 (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 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 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 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

第1种观点: (1)船舶按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由船方(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第2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3种观点: (1)船舶按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由船方(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第1种观点: 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报刊上公布,或直接印发货主)、固定的运费率。2.班司“管装管卸”,相关装卸费用均已包含在费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权利义务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为依据。4.运输货物灵活,不论品种、数量,只要有舱位都可以接受,对国际贸易中零星货物、杂货的运输更适宜。5.货物交接一般在船公司指定的码头仓库。

第2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3种观点: 班轮是指按规定的船期表和费率,沿一定的航线,沿途在固定的港口停靠的运输船舶。 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报刊上公布,或直接印发货主)、固定的运费率。 2.班司“管装管卸”,相关装卸费用均已包含在费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权利义务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为依据。 4.运输货物灵活,不论品种、数量,只要有舱位都可以接受,对国际贸易中零星货物、杂货的运输更适宜。 5.货物交接一般在船公司指定的码头仓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3种观点: 班轮运输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美国首先采用。1818年**黑球轮船公司开辟了纽约—利物浦的定期航线,用帆船进行运输,用以运送海外移民、邮件和货物。1924年,英国跟随美国之后,开辟了伦敦、汉堡、鹿特丹之间以蒸汽机船经营的班轮航线,19世纪40年代又扩展到中东、远东和澳大利亚。此后,日本、德国、法国等轮船公司均经营班轮运输,设有横渡大西洋、太平洋的环球运输航线。中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沿海和长江的班轮运输。20世纪初,在长江和其他内河开展班轮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辟了大连----上海定期定港班轮货运航线。1961年中国**运输总公司成立,开始建立中国远洋运输船队和国际班轮航线。

第1种观点: 班轮是指按规定的船期表和费率,沿一定的航线,沿途在固定的港口停靠的运输船舶。 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报刊上公布,或直接印发货主)、固定的运费率。 2.班司“管装管卸”,相关装卸费用均已包含在费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权利义务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为依据。 4.运输货物灵活,不论品种、数量,只要有舱位都可以接受,对国际贸易中零星货物、杂货的运输更适宜。 5.货物交接一般在船公司指定的码头仓库。

第2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2种观点: 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旅客*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

第3种观点: 班轮运输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美国首先采用。1818年**黑球轮船公司开辟了纽约—利物浦的定期航线,用帆船进行运输,用以运送海外移民、邮件和货物。1924年,英国跟随美国之后,开辟了伦敦、汉堡、鹿特丹之间以蒸汽机船经营的班轮航线,19世纪40年代又扩展到中东、远东和澳大利亚。此后,日本、德国、法国等轮船公司均经营班轮运输,设有横渡大西洋、太平洋的环球运输航线。中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沿海和长江的班轮运输。20世纪初,在长江和其他内河开展班轮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辟了大连----上海定期定港班轮货运航线。1961年中国**运输总公司成立,开始建立中国远洋运输船队和国际班轮航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2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1种观点: (1)船舶按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由船方(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第2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3种观点: (2)由于“四固定”的特点,时间有保证,运价固定,为贸易双方洽谈价格和装运条件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3)班轮运输长期在固定航线上航行,有固定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4)由于事先公布船期、运价费率,有利于贸易双方达成交易,减少磋商内容。(5)手续简单,货主方便。由于承运人负责装卸和理舱,托运人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可,省心省力。

第1种观点: 揽货揽货是指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量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源的行为。揽货的实际成绩如何,直接影响到班轮船公司的经营效益并关系着班轮经营的成败。为了揽货,班司首先要为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航线,船舶挂靠的港口及其到、发时间制定船期表并分送给已经建立起业务关系的原有客户,并在有关的航运期刊上刊载,使客户了解公司经营的班轮运输航线及船期情况,以便联系安排货运,争得货源。订舱订舱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即班司或它的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等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需要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只要船公司对这种预约给予承诺,并在舱位登记薄上登记,即表明承托双方已建立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装船装船是指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负责使用自己的或租用的驳船将货物装到船上,亦称直接装船。对一些特殊的货物,如危险品、冷冻品、鲜活货、贵重货多采用船舶直接装船。而在班轮运输中,为了提高装船效率,减少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致延误般期,通常都采用集中装船的方式,集中装船是指由船公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通常为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并按货物的卸货次序进行适当的分类后再进行装船。卸货卸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舶交给收货人或代其收货的人和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根据船舶发来的到港电报,一方面编制有关单证联系安排泊位和准备办理船舶进口手续,约定装卸公司,等待船舶进港后卸货,另一方面还要把船舶预定到港的时间通知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及时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工作。在班轮运输中,为了使分属于众多收货人的各种不同的货物能在船舶有限的停泊时间内迅速卸完,通常都采用集中卸货的办法,即由船公司所指定的装卸公司作为卸货代理人总揽卸货以及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工作。误卸卸货时,船方和装卸公司应根据载货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认真卸货,避免发生差错,然而由于众多原因难免不发生将本应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或本应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情况,通常将前者称为溢卸,后者称为短卸。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转让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规定,通常规定因误卸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2种观点: 1、货运安排,包括揽货与订舱 揽货:通常的做法是船公司在所经营的班轮航线的各挂靠港口及货源腹地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船舶代理人与货主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报刊、杂志刊   1、货运安排,包括揽货与订舱  揽货:通常的做法是船公司在所经营的班轮航线的各挂靠港口及货源腹地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船舶代理人与货主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报刊、杂志刊登船期表;通过与货主、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等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或揽货协议来争取货源。  订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司或其代理人(即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  确定航次货运任务:综合考虑各标货物的性质、包装和重量及尺码等因素,确定某一船舶在某一航次所装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2、接货装船  按规定通常都由托运人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船边,进行货物的交接和装船作业。对于特殊的货物,如危险货物、鲜活货、贵重货、重大件货物等,采取现装或直接装船的方式。对普通货物,由班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在指定地点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将货物集中整理后按次序装船。  3、卸船交货  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并办理货物的交货手续。  对于普通货物,通常先将货物卸至码头仓库,进行分类整理后,再向收货人交付的所谓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形式。  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等特殊货物,通常采取由收货人办妥进口手续后来船边接受货物,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现提形式。

第3种观点: 1.货运安排,包括揽货与订舱 揽货:通常的做法是船公司在所经营的班轮航线的各挂靠港口及货源腹地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船舶代理人与货主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报刊、杂志刊登   1.货运安排,包括揽货与订舱  揽货:通常的做法是船公司在所经营的班轮航线的各挂靠港口及货源腹地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船舶代理人与货主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报刊、杂志刊登船期表;通过与货主、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等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或揽货协议来争取货源。  订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司或其代理人(即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  确定航次货运任务:综合考虑各标货物的性质、包装和重量及尺码等因素,确定某一船舶在某一航次所装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2.接货装船  按规定通常都由托运人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船边,进行货物的交接和装船作业。对于特殊的货物,如危险货物、鲜活货、贵重货、重大件货物等,采取现装或直接装船的方式。对普通货物,由班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在指定地点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将货物集中整理后按次序装船。  3.卸船交货  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并办理货物的交货手续。  对于普通货物,通常先将货物卸至码头仓库,进行分类整理后,再向收货人交付的所谓“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形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法律依据:《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2种观点: 一、“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二、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三、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四、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班轮运输的特点:(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2.班轮运输的计费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毛重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M”表示。(3)按重量或体积两种标准中选较高的一种计算,运价表上用“W/M”表示。(4)按商品的价值计收,运价表上用“Ad.Va1”表示。(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6)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注意:班轮运费主要由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所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弥补运输中额外开支或费用而加收的费用。运费(按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算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的异同点相同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条款由双方自由商定,国家对此少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点:一、指代不同1、班轮运输: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通过洽谈,将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赁出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方式。二、特点不同1、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营运安排视合同而定,因此无固定航线,无船期表;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行情而变化;货物装卸费的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来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3种观点: 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报刊上公布,或直接印发货主)、固定的运费率。2.班司“管装管卸”,相关装卸费用均已包含在费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权利义务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为依据。4.运输货物灵活,不论品种、数量,只要有舱位都可以接受,对国际贸易中零星货物、杂货的运输更适宜。5.货物交接一般在船公司指定的码头仓库。

第1种观点: 1.揽货揽货是指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量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源的行为。2.订舱订舱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即班司或它的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等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需要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只要船公司对这种预约给予承诺,并在舱位登记簿上登记,即表明承托双方已建立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3.装船装船是指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4.卸货卸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舶交给收货人或代其收货的人和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5.误卸卸货时,船方和装卸公司应根据载货清单和其它有关单证认真卸货,避免发生差错,然而由于众多原因难免不发生将本应在其它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或本应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情况,通常将前者称为溢卸,后者称为短卸。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转让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规定,通常规定因误卸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6.交付货物实际业务中船公司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具体过程是收货人将提单交给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经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发提货单交给收货人,然后收货人再凭提货单前往码头仓库提取货物并与卸货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仓库交付货物、船边交付货物、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等。7.保函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它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且保函也无效。

第2种观点: (2)由于“四固定”的特点,时间有保证,运价固定,为贸易双方洽谈价格和装运条件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3)班轮运输长期在固定航线上航行,有固定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4)由于事先公布船期、运价费率,有利于贸易双方达成交易,减少磋商内容。(5)手续简单,货主方便。由于承运人负责装卸和理舱,托运人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可,省心省力。

第3种观点: 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时间表(在报刊上公布,或直接印发货主)、固定的运费率。2.班司“管装管卸”,相关装卸费用均已包含在费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权利义务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为依据。4.运输货物灵活,不论品种、数量,只要有舱位都可以接受,对国际贸易中零星货物、杂货的运输更适宜。5.货物交接一般在船公司指定的码头仓库。

第1种观点: 1、责任分担制。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2、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3、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1、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责,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输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2、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其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分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了一项从北京至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分为三个区段,首先是从北京至天津的公路运输,其次是天津到旧金山的国际海运,最后是从;旧金山到纽约的铁路运输,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能够确定发生在中国的公路运输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就按中国的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或者行规进行确定;如果发生在国际海运区段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发生在美国的铁路运输区段,就应按照美国的铁路法的规定进行办理。2、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根据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3、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多式联运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原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一、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主要是按照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3种观点: 1、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接管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为止。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管了货物后,其对货物的责任就开始了。但是,如果根据接管货物地点的有关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则只有当经营人从这些机关或行业处接受了货物时,其责任才开始。货物交付和经营人责任终止时间,也可以从上述规定确定,即当经营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或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后,便完成了交货并随即终止了自己的责任。2、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中接受和交付货物的地点是依运输业务本身决定的,其基本的交接方式有三种,即在码头集装箱堆场交接(场—场)、在集装箱货运站交接(站—站)和在用户工厂或仓库交接(门—门)。根据需要,这三种方式经排列组合,可以演变为九种方式,即场—场交接、场—站交接、场—门交接、站—场交接、站—站交接、站—门交接、门—场交接、门—站交接和门—门交接。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形式1、责任分担制。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2、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3、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1、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责,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输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2、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第1种观点: 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费率表中有如下各种规定:(一)按货物重量(weight)计算,以"W"表示。如1公吨(1000公斤)、1长吨(1016公斤)或1短吨(907.2公斤)为一个计算单位,也称重量吨。(二)按货物尺码或体积(measrement)计算,以"M"表示。如1立方米(约合35.3147立方英尺)或40立方英尺为一个计算单位,也称尺码吨或容积吨。(三)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中收取运费较高者计算运费,以"W/M"表示。(四)按货物FOB价收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运费,称从价运费,以"ADVALOREM"或"ad.val."表示。这原是拉丁文,按英文是按照价值的意思(即accordingtovale)。(五)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或价值,选择其中一种收费较高者计算运费,用"W/Morad.val."表示。(六)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以"W/Mplsad.val."表示。(七)按每件为一单位计收,如活牲畜和活动物,按"每头"(perhead)计收;车辆有时按"每辆"(pernit)计收;起码运费按"每提单"(perB/L)计收。(八)临时议定的价格(openrate)。由承、托运双方临时议定的价格收取运费。一般多用于低价货物。根据一般费率表规定:不同的商品如混装在一个包装内(集装箱除外),则全部货物按其中收费高的商品计收运费。同一种货物因包装不同而计费标准不同,但托运时如未申明具体包装形式时,全部货物均要按运价高的包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计价标准的货物,托运时如未分列货名和数量时,计价标准和运价全部要按高者计算。这是在包装和托运时应该注意的。此外,对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凡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重量不超过50公斤时,可要求船方免费运送。班轮费率表中还有起码运费的规定:每张提单的最低运费,根据不同地区、是否转船等情况决定。

第2种观点: 1.构成班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输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说明及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表、冷藏货及活牲蓄费率表等。目前,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称为等级费率表。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货物,或者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2.基本港与非基本港基本港是指港口设备较好,货运量大,班司按期挂靠的港口。运往基本港的货物,均按基本费率收取运费。非基本港指班司不常挂靠的港口,去该港货物要加收附加费。3.基本运费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计收标准计收在班轮运价表中,根据不同的商品,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通常采用下列几种:(1)按货物毛重(重量吨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按此计算的基本运费等于计重货物的运费吨乘以运费率。(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中用M表示。按此法计算的基本运费等于容积货物的运费吨乘以运费率。上述计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又称计费吨,按照国际惯例、容积货物是指每公吨的体积大于1.1328m3(40ft3)的货物;而我国的远洋运输运价表中则将每公吨的体积大于1m3的货物定为容积货物。(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4)按货物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运价费内用A·V表示。从价运费一般按货物的FOB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按此法计算的基本运费等于资物的离岸价格(FOB)乘以从价费率,一般为1~5%。(5)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运价表中用W/Moradval表示。(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最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运价表中以W/Mpl sadval表示。(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如活牲畜按每头(perhead),车辆按每辆(per nit)收费。(8)临时议定价格,即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协商议定。此类货物通常是低价的货物或特大型的机器等。在运价表中此类货物以Open表示。4.附加费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百分比;或者是按每运费吨加收一个绝对值计算。在班轮运输中,常见的附加费有下列几种:(1)超重附加费(HeavyLiftAdditional)。货物单件重量超过一定限度而加收的费用。(2)超长附加费(longLenthAdditional)。单件货物长度超过规定长度而加收的费用。各班轮对超重或超长货物的规定不一。是我国中远公司规定每件货物达到5吨或9米以上是时,加收超重或超长附加费。超重货一般以吨计收,超长货按运费吨计收。无论是超重、超长或超大件,托运时都须注明。如船舶需转船,每转船一次,加收一次附加费。(3)选卸附加费(OptionalS rcharge)。指装货时尚不能确定卸货港,要求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港卸货,船方因此而加收的附加费。所选港口限定为该航次规定的挂港,并按所选港中收费最高者计算及各种附加费。货主必须在船舶抵达第一选卸港前(一般规定为24h或48h)向船方宣布最后确定的卸货港。(4)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S rcharge)。凡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转船运往目的港,船舶所收取的附加费,其中包括转船费(包括换装费、仓储费)和二程运费。但有的船公司不收此项附加费,而是分别另收转船费和二程运费,这样收取一、二程运费再加转船费,即通常所谓的三道价。(5)直航附加费(DirectAdditional)。非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达到一定的数量,船公司可安排直航该港而不转船时所加收的附加费。一般直航附加费比转船附加费指低。(6)港口附加费(PortAdditionalOrPortS rcharge)。指船舶需要进入港口条件较差、装卸效率较低或港口船舶费用较高的港口及其他原因而向货方增收的附加费。(7)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CongrestionS rcharge)。有些港口由于拥挤,致使船舶停泊时间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该项附加费随港口条件改善或恶化而变化。(8)燃油附加费(B nkerS rchargeOrB nkerAdj stmentFactor,B.A.F)。指因燃油价格上涨而加收一绝对数或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数加收的附加费。(9)货币贬值附加费(Deval ationS rchargeOrCarrencyAdj stmentFactor,C.A.F)。在货币贬值时,船方为保持其实际收入不致减少,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数加收的附加费。(10)绕航附加费(DeviationS rcharge)。指因战争、运河关闭、航道阻塞等原因造成正常航道受阻,必须临时绕航才能将货物送达目的港需增加的附加费。除以上各种附加费外,还有一些附加费需船货双方议定。如洗舱费、熏舱费、破冰费、加温费等,各种附加费是对基本运价的调节和补充,可灵活地对各种外界不测因素的变化作出反应,是班轮运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加费的计算一般有两种规定:一是以基本运费率的百分比表示;二是用绝对数字表示,娶每运费吨增收若干元。根据一般费率表规定:不同的商品如混装在一个包装内(集装箱除外),则全部货物按其中收费高的商品计收运费。同一种货物因包装不同而计费标准不同,但托运时如未申明具体包装形式时,全部货物均要按运价高的包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计价标准的货物,托运时如未分列货名和数量时,计价标准和运价全部要按高者计算。这是在包装和托运时应该注意的。5.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1)班轮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计算等级及其计算标准;然后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最后加上各项需支付的附加费率,所得的总和就是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每重量吨或每尺码吨的运费),再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即得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如果是从价运费,则按规定的百分率乘FOB货值即可。(2)计算公式F=Fb+ΣS在公式中,F表示运费总额;Fb表示基本运费;S表示某一项附加费。基本运费是所运货物的数量(重量或体积)与规定的基本费率的乘积。即:Fb=f×Q在公式中,f表示基本费率;Q表示货运量(运费吨)。附加费是指各项附加费的总和。在多数情况下,附加费按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其公式为:ΣS=(S1+S2+Sn)×Fb=(S1+S2+Sn)×f×Q其中S1、S2、S3、Sn为各项附加费,用Fb的百分数表示。一、运输合同中货物丢了应该怎么办运输合同中货物丢了的处理方法:1、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事实、时间和价值,查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收据和货物明细,有的话请查看运输合同和托运收据,有协议,按协议赔偿;2、如果没有,托运人需要另行证明托运事实和货物价值,并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偿协议以及是否签字认可;3、看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有就去保险理赔。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不同于邮政货运;4、如果货物在销售过程中被托运,应注意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第3种观点: 班轮运费通常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构成。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附加费。1、基本运费:基本运费分成两大类:(1)传统的件杂货运费;(2)集装箱包箱费率。件杂货也有按商品价格或件数计收运费的。大宗低值货物,可由船、货双方议定运价。2、附加运费: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是按规定除基本运费外加收的费用。(1)超重附加费;(2)超长附加费;(3)直航附加费;(4)转船附加费;(5)港口拥挤附加费;(6)选港附加费;(7)港口附加费;(8)燃油附加费等。法律依据:《关于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提高货物运价,涉及面广,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货运提价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宣传提纲,在内部做好宣传解释,以保持人心安定。在货运提价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未经特批,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均暂不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严禁借运价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领导下,继续依靠群众,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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