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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姓名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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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第2种观点: 现阶段干部管理上对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主要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档案或户籍最早记载原则,二是不重复得利原则1.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的总体要求为: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2.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最先最早,全面取证,严格组织认定程序。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年龄的依据。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出生日期重新认定原则1、对领导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2、当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日期一致时,领导干部的身份证可以作为认定出生时间的依据;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3、现在80后90后的干部一般不存在此类问题。就是指少数干部档案里的出生年月和身份证上出生年月不一致,需组织部门认定。《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年龄的依据。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仅限批准。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年龄的依据。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仅限批准。

第1种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在档案年龄有涂改,应当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涂改的档案年龄,不予认可,是否属于作废档案,还需要鉴定之后相关机关再做决定,涂改部分不是最先记载的,不影响认定档案出生时间,应按档案记载那里退休;影响最先记载的,可以按身份证认定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涂改档案年龄处罚: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涂改的档案年龄,不予认可,涂改部分不是最先记载的,不影响认定档案出生时间,应按档案记载那里退休响最先记载的,可以按身份证认定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早年龄是档案工作的一个术语,即当一个人档案里有几个不同的年龄时,只认定最早年龄为该人的年龄。采用最早年龄主要目的是防治一些干部和个人为了某种目的改变自己的年龄,造成弄虚作假的不公平行为。认定最早年龄具有刚性,不以登记表格和材料的重要性为依据,即使是当事人当时记不清楚填错的,或者别人代替填错的,也只能将错就错。只要是档案里存在的年龄,即使是入团申请书的年龄最早也以这个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2种观点: 档案年龄认定最新规定是:以劳动者户口簿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其真是年龄。具体解释如下:1、干部档案年龄认定以公历出生日期为准,按照周岁计算。2、干部档案年龄认定的起点为公历出生当年的元旦,终点为干部档案被查阅时的日期。3、对于干部档案中存在出生日期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4、对于干部档案中存在虚报年龄、篡改出生日期等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年龄的依据。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仅限批准。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年龄的依据。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仅限批准。

第1种观点: 档案中姓名不一致如何认定档案与身份证不一样需要去找最初更名的材料进行核实。关于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的说明本人现用名,由于(原因),曾在个别材料中使用过XX等名字,造成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户口本中曾用名为,现用名为。今后本人姓名以为准。特此证明。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档案要求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第2种观点: 档案姓名不一致应该怎么办?根据户口本的登记信息,身份证上的姓名应与户口本一致。如档案中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建议修改档案上的名字,并提供户口本和派出所证明作为修改凭证。人事档案对个人身份、学历等具有法律效用,丢失需进行补档,否则会影响入党、升学、职称评定等事项。个人应妥善保管档案,以便日后办理退休、出国留学等手续。法律分析身份证的姓名记载,必须以户口本上的登记信息为准的。无论是身份证还是档案上的个人信息,必须以户口本上的信息为准。请你拿来户口本进行对照即可,如果两个都有问题,都必须与户口本一致的。档案姓名不一致应该怎么办档案里的名字和身份证的名字不一样,应当认定身份证上的名字,修改档案上的名字,并且到派出所开证明。年龄和身份证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到派出所复印户口底案。加盖户籍专用章,放到档案中。到退休时按档案(这些材料)办理退休。根据情况,说明如下:1、建议修改档案中的名字;2、档案中的个人信息绝大多数是你自己填写的,应该提出申请和修改依据;3、把户口本和派出所的户籍信息复印后作为修改凭证。档案要求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回答涉及到的结语身份证与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时,建议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修改档案中的姓名,并到派出所开具证明。同时,年龄也应与身份证一致,如不一致,需要到派出所复印户口底案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将相关材料放入档案中。在退休时,按照档案办理退休手续。根据情况,建议修改档案中的姓名,并提出申请和修改依据。复印户口本和派出所的户籍信息作为修改凭证。人事档案对于个人的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档案的保管和补充材料的准备都十分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3种观点: 档案中姓名不一致的认定方式:1、在人事档案认定中只能以一个姓名为准,如果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系统中注明其中一个为曾用名或者十四周岁以内改过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曾用名或更名证明;2、所在单位人事档案认定中就依据派出所证明材料进行认定一个为正式姓名,其他作为曾用名即可;3、类似音同字不同的姓名属误填或自己随意填写的姓名一律不认定为正式姓名。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户口登记信息与单位工作档案记载信息为同一关人,加盖公章后,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加曾用名。大学生修改名字后,学籍档案也需要更改,具体步骤如下:1、拿着已经办理好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更名证明;2、向学校递交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更名证明;3、学校根据学生入学时候的录取档案信息进行对比,在确认是其本人之后,开具《非冒名顶替证明》;4、将户籍证明和《非冒名顶替证明》提交教育厅;5、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即可修改学籍信息上的姓名。综上所述,关于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的说明:本人现用名,由于(原因),曾在个别材料中使用过XX等名字,造成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户口本中曾用名为,现用名为。今后本人姓名以为准。特此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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