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的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可以向原签发的医疗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重新办理,需要提供孩子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还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有关部门补办出生证明。补办、更改出生证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如果小孩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由于口误或笔误造成(比如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可以在提交生产医院的接生记录,村、乡镇证明(村委、乡镇政府盖章),原出生证,母亲身份证,由母亲写的亲子关系声明(必须同时提供证人,证明两人确属母子关系)后重新办理出生证。办理时还需交回原出生证,同时将该证登报声明作废。如果万女士儿子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为逃避计划生育而弄虚作假产生,则必须经过亲子鉴定,证实两人确属母子关系才可重新办理出生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有关部门补办出生证明。补办、更改出生证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如果小孩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由于口误或笔误造成(比如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可以在提交生产医院的接生记录,村、乡镇证明(村委、乡镇政府盖章),原出生证,母亲身份证,由母亲写的亲子关系声明(必须同时提供证人,证明两人确属母子关系)后重新办理出生证。办理时还需交回原出生证,同时将该证登报声明作废。如果万女士儿子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为逃避计划生育而弄虚作假产生,则必须经过亲子鉴定,证实两人确属母子关系才可重新办理出生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的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可以向原签发的医疗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重新办理,需要提供孩子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还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有关部门补办出生证明。补办、更改出生证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如果小孩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由于口误或笔误造成(比如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可以在提交生产医院的接生记录,村、乡镇证明(村委、乡镇政府盖章),原出生证,母亲身份证,由母亲写的亲子关系声明(必须同时提供证人,证明两人确属母子关系)后重新办理出生证。办理时还需交回原出生证,同时将该证登报声明作废。如果万女士儿子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为逃避计划生育而弄虚作假产生,则必须经过亲子鉴定,证实两人确属母子关系才可重新办理出生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